防暑降溫,保證勞動者權益!
發布時間:2012-05-28 新聞來源:監理英才網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安排,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60)衛防錢字第207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4部委聯合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意見稿),這是1960年《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頒布52年后,出臺的第一部類似管理辦法。
據了解,《暫行辦法》是1960年7月1日由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頒布的,距今已有52年歷史,其間沒有類似的管理辦法出臺。《辦法》意見稿的規定比《暫行辦法》更為詳細具體。
《暫行辦法》中,只是比較籠統地列舉了一些高溫工作環境的降溫措施,但對“達到多少度才算是高溫”沒有統一標準。《辦法》意見稿首先對高溫天氣做了明確界定: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屬于高溫天氣。
《辦法》意見稿還對高溫天氣的工作安排做了詳細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作業;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室外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并在12時至15時不得安排室外作業;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應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業勞動者加班。
在《辦法》意見稿中,加強了對用人單位的監督與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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