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7-01 12: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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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單位不及時給勞動者開工資,面臨支付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問題。“補償金”和“賠償金”,“兩金”來自兩個不同的法律規定,符合同時適用的條件,可以同時適用。就“經濟補償金”,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關于“克扣”、“無故拖欠”,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四條作出了規定:《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就“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