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的連續工齡能否視同繳費年限
發布時間:2011-07-11 1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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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自1980年起到當地一家國營煤炭礦山企業工作,被招用為臨時工。1994年企業改制后,王梅等100多名臨時工先后被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企業于1996年開始正式為所有在崗職工繳納社保。
2010年《社會保險法》正式頒布,由于王梅即將于2011年10月退休,因此對于退休后的養老待遇問題格外關注。據她了解:勞動者退休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應當累計達到1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勞動者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越多,以后享受的養老金待遇也會越高。王梅經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查詢并打印了個人社會保險權益記錄單后,發現自己的實際繳費年限自1996年開始,到退休時自己的實際社保繳費年限應該是15年。但是王梅1996年以前在企業實際工作的年限,是否可以計入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而且這個“視同繳費年限”到底是從1994年正式轉為企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開始計算,還是從1980年當臨時工的時候開始計算?
點評
職工的退休養老待遇到底怎么計算?在國家實行社會保險政策之前,沒有實際參加社保繳費的年限怎么認定?王梅遇到的問題應當是廣大即將面臨退休的企業職工共同關心的問題,尤其是在《社會保險法》頒布以后,更是如此。而且,在我國的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過程中,還存在著由計劃體制用工向市場體制用工的轉變,因此臨時工的工齡能不能計算為養老保險待遇,自然也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同時《社會保險法》第13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因此,本案中王梅的視同繳費年限應當包括其在該礦山企業工作的年限。但是到底從哪一年起算呢?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的規定: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所以,王梅在該礦山企業最后一次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并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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