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內容約定是臨時工合法嗎?
發布時間:2011-07-25 11: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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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堂縣讀者張某來電詢問:我在金堂縣一家工廠上班,單位在與我簽訂合同時,確定合同的內容為工廠貨物搬運,工作期限不確定,并且為臨時工。我在工廠上班接近半年,因為是臨時工,所以工廠的許多福利待遇我不能享受,心里總覺得自己比其他職工低人一等,同時內心也不踏實,擔心工廠隨時解聘我,丟掉飯碗。請問工廠的作法對嗎?
就張某提出的問題,本報政策咨詢室特邀請四川得道律師事務所劉東律師答復如下:
1、該單位將你確定為臨時工不合法。臨時工是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用工形式,隨著《勞動法》頒布和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勞動力市場的日益成熟,所謂的臨時工和正式工已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與以往一個較長時期正式工相比而言的較短時期臨時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樣已經成為歷史名詞。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2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從法律角度分析,《勞動合同法》都沒有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以臨時工和正式工來加以劃分和規范,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范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所謂的臨時工與正式工權利、義務是沒有區別的,惟一區別只是勞動期限不同而已。
2、你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4款規定,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而你在該單位沒有享受到與其它所謂“正式工”享受的福利待遇,應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4款規定的福利爭議。而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所以你可以通過法律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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