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08 1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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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之一: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即無論你是從事的何種行業,都可以找到適合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種類。
亮點之二:解決了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
《社會保險法》規定,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然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 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規定: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亮點之三:健全了養老保險待遇遺屬撫恤和病殘津貼制度
《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亮點之四:規定了跨地區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轉移辦法
《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亮點之五:加強了對低收入者和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亮點之六:建立了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社會保險法》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
亮點之七:擴大了工傷保險的支付范圍
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將工傷保險待遇中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三項費用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亮點之八:加強了對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保障
《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即“全職太太”也可享受生育醫療保障。
亮點之九:建立了社保強制劃撥制度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