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31 1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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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先生稱,2010年6月,他到該公司做倉管員,入公司時只是填寫了一張入職表,沒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月6日,我搬運貨物下樓梯時,突然踩空了,導致左腳骨折,入院治療花費四五千元,是公司給拿的錢,但住院單據上用的不是我的名字。”因擔心產生醫療糾紛后難以維權,懷先生曾向公司提出異議,但公司未就此給出明確說法。
更讓他難以接受的是,“我在公司上班時,工資每月1500元,但治療期間,每月只發520元,這不符合《工傷條例》中‘治療期間全額發放工資’的規定。”
8月26日,該公司相關負責人接受采訪時表示,“該員工受傷后,我們公司派人陪他治療,并承擔相關費用。現在,我們想跟他一次性解決相關問題,按《工傷條例》,該補償多少就補償多少。”
問及為何不與懷先生簽訂勞動合同,為何不全額發放工資等問題時,這位負責人稱,“我來公司的時間也比較短,此事在我來之前就發生了,有些細節我還不是很了解。但是,所有問題我們都會按法律規定來解決,一定去妥善處理。”8月28日,記者再次與懷先生取得聯系,他稱:“公司有人與我聯系了,但仍未給出一個妥善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