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08 15: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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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文某提出的問題,政策咨詢室特答復如下:
單位不能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一經簽訂,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你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故簽訂后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而對于變更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雖然你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單位出現了裁員情形,使雙方的合同難以繼續履行,但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仍然必須履行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雙方協商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一致。若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單位可以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你本人。并且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你本人。并且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