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14 15:29:18
點擊數:47470 次
我于2009年3月進入某公司工作,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在工作期間,公司按時發放工資,并給我辦了社會保險。但今年初,我們部門更換了負責人,新負責人與我在工作上的分歧大,考慮到長期工作不開心,我打算辭職。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可否要求獲得失業保險金?公司是否需要向我支付經濟補償?袁先生
袁先生:
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不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在單位無法定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要求辭職無經濟補償。
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若你僅因為與新的部門負責人有矛盾,工作不開心的原因辭職,可認定為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不符合以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關于經濟補償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勞動者主動要求解除合同的,在法定情況下可獲得經濟補償,包括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因此,若用人單位無上述情形,你主動要求辭職的,單位無須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來源: 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