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2-20 10: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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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王女士反映所在單位故意制定不能完成的目標,職工每月完不成任務就扣工資,她打來熱線咨詢:此種情況應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對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內容以及程序均有明確要求,只有合法且符合制定程序的規章制度才可對職工適用。
另外,《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明確了“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
因此,若單位制定的制度合法,單位可據此適當扣除職工工資。否則,單位不得依據無效制度扣發職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