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4-01 10: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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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出了車禍,申請工傷認定后卻得到了否定的答復,近日,家住鎮江大港新區的孔女士因為一場工傷認定糾紛而愁眉不展。
去年3月份,孔女士應聘到鎮江某農業公司工作,然而當時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
天有不測風云,2011年6月20日下午四點左右,孔女士駕駛著電動自行車在橫過道路時與一輛小轎車相撞,自己受了重傷。后經公安部門認定,孔女士與小轎車車主負同等責任。
由于事發時正處于下班時間,孔女士便向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卻得到了市人社局的否定答復,一時想不通的孔女士便將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近日,鎮江市潤州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孔女士出具了原工作單位收入證明和去年自己的工資明細表以證明自己為該農業公司員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她認為,自己是于2011年6月20日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隨后,孔女士還出具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轉城保費用結算表,試圖證明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屬于社保中的靈活就業人員。然而在詳細分析核實了孔女士的情況后,法院給出了不在工傷認定范圍內的結果。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超出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這一關系更具有民事雇聘關系的特征,也就不在《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之內。”
而對于孔女士提出的“55歲的退休標準”,法官表示,55歲只是孔女士交納相關社保費用的標準,并非《勞動法》所規定退休年齡,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孔女士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超過5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屬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所以孔女士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認定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最終,潤州法院判決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有效。
審理此案的法官向記者表示,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在退休后仍然從事各種各樣的工作。但因為他們已經退休,與用人單位不再是勞動關系,再就業中受傷也就不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