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勞保條例:用人單位欠薪或要多賠一份工資
發布時間:2012-10-25 08: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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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
南都訊 記者 薛冰妮 通訊員任宣 老板欠薪后“走佬”,或將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還有可能被罰1萬元-5萬元的罰款。昨日,《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在省人大網公布,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征求意見稿》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上一審,委員們提出了不少意見。現行的《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于1996年7月12日經省人大常委會通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用人單位有罰款規定將被警告
該條例一審草案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經實施經濟處分的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該修訂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相比此前的一審修訂草案,此次《征求意見稿》仍然保留了這一條款,調整為第54條,并且做了修改。修改后的規定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欠薪單位不配合處理將被罰款
相比此前的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增加了針對老板欠薪逃匿的規定。
第55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發生欠薪的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未在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意見可寄往: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規處(地址:廣州市中山一路64號,郵政編碼510080),電子郵箱:shfgc@gdrd.cn,傳真020-3786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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