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07-31 09: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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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天氣之下,從事戶外工作的勞動者的權益有否得到足夠保障,每年這個時候都會引來各方熱議。最近有兩個新聞值得關注,首先是各地都在討論高溫津貼標準不僅多年未調整,更重要的是有名無實,很多打工仔從未領過;其次則是氣象部門公布的最高氣溫被質疑遠低于實際溫度。相信不少駕車一族都有這樣的經歷:氣溫計上顯示40幾度,卻聽著電臺里天天報35度;政府提醒大家避免戶外工作,但卻見到工地上的農民工仍在揮汗如雨。
把這些新聞連在一起觀察,不難發現當下中國對勞動者在高溫條件下工作,尚未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例如高溫休假難以實現、高溫津貼難以領取、高溫中暑難以認定為工傷等,每年夏天都在提,都在期許完善相關規定。
而這一切不斷發生的根因,在于相關法規的強制力差。對于高溫工作的規范,全國性規章僅兩個,一是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二是2007年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前者對高溫露天工作時段如何休息放假,高溫津貼據何標準發放,以及降溫措施等均無清晰界定,更重要的是沒有規定任何法律責任;后者要求各地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機制。
考慮到規章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屬于最低級別,不具有廣義上的法律效力,并且相關條文措辭含糊,企業違規成本低,這些規章實質上相當于呼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倡議書,而且從1960年至今半個多世紀了,還在“暫行”。
對于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中央政府沒有扮演其應有的角色。不僅如此,國家規章列出的標準,地方政府在執行中被賦予了相當高的彈性。例如1989年就規定了在33度以上環境工作必須發放高溫津貼,但在很多省市的實施中則變成了35度甚至37度;在某些一線城市,一度頒布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在遭到用工單位反對后,居然可以廢止,而只能通過媒體發聲的勞動者,一直在這些措施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缺乏話語權。在這種情況下,氣象部門屢遭質疑低報溫度,反映的是公眾對政府在保障勞動者權益上的觀感已經從失望走向不信任,不吝是個危險信號。
無論與發達國家還是其它發展中國家相比,高溫工作保障制度的立法在中國都嚴重滯后。例如科威特從2010年開始規定6到8月之間,每天中午11點到下午4點不得進行戶外工作,而阿聯酋的規定則是12點半到3點。阿聯酋近日對違反午間工作禁令的148家企業各罰了1.5萬迪拉姆(約2.5萬人民幣),再犯的企業將被依法關閉。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些中東產油國家午間工作的,大多數都是外籍工人,并非本國居民。
應該嚴肅指出的是,高溫保護談的是勞工的基本權益,亦即人的基本權利,這與失業金或退休金的替代率高低所反映的福利制度慷慨程度是兩回事。因此,中國當前應加強和完善高溫保護的立法,護衛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