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01 15:36:08
點擊數:44848 次
2001年10月,老馬去醫院看病,被確診為原發性肝癌。為了全家老小的生計,老馬堅持帶病工作。2008年4月,飯店從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公司。老馬買斷工齡后,再次和飯店簽訂新勞動合同。2010年1月,老馬病情加重,不得不病休。想不到,同年11月,飯店停發了他的病假工資,并準備辦理退工及退保手續。老馬把飯店告上法庭,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同時要求飯店支付拖欠的病假工資。
飯店方辯稱:2008年4月飯店重組改制,對老馬之前的工齡已買斷,因此老馬只能享受4個月的醫療期。2010年11月,老馬的醫療期滿,因為他不能向單位提供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飯店才與他解除了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法定醫療期內有權治療和休息、不從事勞動;醫療期滿后,勞動者有義務向用人單位提供服務。但對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延長其醫療期。老馬可依法享受至少24個月的醫療期,但實際僅享受了8個月左右,所以用人單位對他作出自動離職處理,缺乏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