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28 14: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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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告訴記者,她8月31日至9月13日在鄭州九十九度視覺攝影有限公司打工,任化妝師。面試時,老板承諾第一個月800元的底薪,早8時上班,晚7時下班,每月休息2天,每月15日與其他員工一起發工資,并沒有提及試用期的事情。
王琳說,在實際工作中,每天工作都超過12個小時,還要向客人推銷化妝品、底片,推銷不出去就要被扣工資。她打工的這段時間,因為推銷不出去被強行扣除工資的事情時有發生,這最終促使她提出辭職。
王琳說提出辭職后,老板拒發工資,并指使其他員工將她趕了出來。
9月22日,記者隨鄭州市金水區勞動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張思東、黑濤前往該公司調查。公司負責人趙許生承認王琳在公司打工的事實,趙許生說:“行業規定員工在企業工作不滿整月的不發放工資,所以公司也是這樣執行的。再說王琳離開時沒有提前打招呼,屬于擅自離職,這種情況就更不可能給她發放工資了。”
執法人員告訴趙許生,無論王琳干幾天都是有薪酬的,所謂行業規定是不合法的。但趙許生堅持自己的觀點,于是執法人員當場給其開具了“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讓其在指定工作日內,帶齊相關材料到勞動監察大隊接受詢問。
張思東告訴記者,該公司負責人趙許生說行業規定員工在企業工作不滿整月的不發放工資是違法行為。根據《勞動法》,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張思東還說,該公司所說“因投訴人沒有打招呼就離職違反了企業的規章制度,所以不予發放工資”也是站不住腳的,假若王琳沒打招呼離職,也應得到應有的工資報酬。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記者昨日截稿時從金水區勞動監察大隊獲悉,該公司已于9月23日派人到監察大隊接受了詢問,并支付了拖欠王琳的300元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