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1 17: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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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獲補償出具聲明書
2006年6月9日,年近五旬的蘭友和應聘到南寧一家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工作,公司安排他做秩序管理員,但一直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蘭友和在公司做了2年半時間,每月平均工資僅630元,而且沒有社會保險,他覺得收入太低難以養家糊口,且又沒有退休金,便不愿意再干了。2008年12月31日,蘭友和向物業公司提交辭職申請。
當天,物業公司研究后同意了蘭友和的辭職請求,叫他辦清工作移交手續。物業公司給蘭友和發放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575元,蘭友和便按約定給公司出具一份《聲明》,內容為:“本人與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經友好協商,公司一次性補償本人1575元,本人在公司2008年12月31日止的工作期間內的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待遇已全部結清”。
事后又反悔仲裁獲支持
可是,蘭友和事后得知,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公司應當支付他多一倍的工資,而且他在2008年工作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低于南寧市的最低工資標準,這部分差額也理應獲得補償。此外,公司還應賠償他的失業金損失。辭職時公司才發給1575元的經濟補償,蘭友和感到太吃虧。于是,讓蘭友和壯膽要求物業公司給予相應的賠償,但遭到公司拒絕。
2009年3月,蘭友和向南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作出裁決:物業公司支付蘭友和2008年8月至12月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部分200元及經濟補償金50元,支付蘭友和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未訂立書面合同二倍工資7130元,賠償蘭友和失業金損失5628元,為蘭友和補繳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社會養老金、醫療保險費。
公司稱不服法庭討說法
物業公司不服裁決,向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起訴,認為裁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確認公司不用承擔相關責任。
法院開庭審理時,物業公司稱,蘭友和自動要求辭職,公司就相關補償問題與其達成協議并已履行,且蘭友和出具了《聲明》,確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待遇已全部結清。雙方的協議有效,如果蘭友和認為相關補償不足,也應是主動放棄了其權利。
“我和物業公司簽訂補償協議時,并不清楚自己應有的法定權利,因此不能視為放棄權利。勞動仲裁委的裁決是正確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蘭友和在答辯時如是說。因調解未果,法官宣布擇期宣判。
雙薪失業金依法判支持
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2006年6月9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物業公司與蘭友和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依法應予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08年8月之后,蘭友和的月平均工資金額為630元,低于南寧市的最低工資標準670元。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辦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故物業公司應當支付蘭友和2008年8月至12月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200元及經濟補償金50元。
法院說,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該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蘭友和于2006年6月9日到物業公司工作,直到離職時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物業公司依法應支付蘭友和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7130元。
蘭友和與物業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物業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第36條“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按本辦法第13條規定履行有關責任,致使職工失業后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重新就業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賠償標準為失業人員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或一次性生活補助的2倍”的規定,物業公司應賠償蘭友和的失業金損失5628元。
“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物業公司曾對蘭友和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蘭友和亦已出具聲明,但其中并未涉及上述最低工資差額、未簽勞動合同應付二倍工資及支付失業金損失問題,且關于最低工資差額、未簽勞動合同應付二倍工資及支付失業賠償金問題亦屬法律強制性規定,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法院據此不采信物業公司要求不承擔相應責任的抗辯理由。
此外,法院還指出,南寧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書裁決物業公司為蘭友和補繳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的社會養老金、醫療保險費,但由于社會保險的問題暫不屬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故該爭議事項不予處理。
日前,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物業公司向蘭友和支付2008年8月至12月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部分200元及經濟補償金50元,支付蘭友和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差額7130元,賠償蘭友和失業金損失5628元。
來源: 廣西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