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2-02 16:34:37
點擊數:48485 次
[析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也規定,“客觀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主要包括企業資產轉移、企業改制、部門撤并、經營方向或經營戰略重大調整、企業產品結構調整等。
那么,是不是只要公司出現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事項,公司就可以任意解除勞動合同呢?筆者認為,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關鍵在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首先,客觀情況的變化必須重大,足以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客觀情況的變化沒有達到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則不能適用此條規定,且發生變化的必須是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其次,即使發生了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用人單位也不能直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應該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只有經協商,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才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本案中,某材料公司因合同約定崗位不存在,不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且該公司未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故材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依法應向朱某支付經濟賠償金。
來源:江蘇經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