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2-19 11: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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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在福田區人民法院,記者旁聽了大進線業有限公司訴社保局工傷保險待遇的行政糾紛案件。據了解,2010年4月13日,傷者徐新安在上班時間14∶30左右在大進公司的倉庫因安裝水管高空墜落受傷,隨后被送進醫院�!拔沂軅�,公司把我扔在醫院就不管了。”徐新安告訴記者。由于公司一直沒有申請工傷,在4月28日,徐新安自行到松崗社保站領取工傷認定申請書,并于5月14日上交社保站。
目前雙方爭執的焦點在于,社保局認為大進公司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逾期申報工傷的責任,即需要承擔逾期申報期間的工傷醫療費用。大進公司認為當時是及時地到參保社保站咨詢,是被誤導了才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該由社保局承擔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工傷認定申請。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承擔�!笔猩绫>贮S險峰認為,從傷者受傷到申請工傷之間已經超過30天,因此,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責任,支付申報之前的工傷醫療費用。據了解,5月14日之后徐新安的醫療費用由社保工傷基金墊付,而5月14日前的1萬多元醫療費由于用人單位不愿意承擔,目前仍是傷者本人墊付。
市社保局局長秦群力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重申:“工傷認定有法定程序和法定依據,用人單位不能以自己的理解來認定是否屬于工傷,而選擇申報或者不申報。一旦發生事故,不管是不是工傷,單位都有責任把傷者送到醫院去治療,并且先支付醫療費,然后向社保部門申請認定,如果是工傷,由社�;饓|付。”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