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2-23 15: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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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邑縣讀者張某來電話咨詢:我在某單位上班,前段時間經過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的骨質增生。于是我向單位提出病假申請,單位給予我6個月病假期。在醫院治療了3個月后,病情有了很大的好轉,我便從醫院回家療養。在療養期間,鄰居李某到外地販賣服裝,生意比較好,正缺人手,便邀我加入,并且每個月給我1800元的工資。我想反正病假工資較少,身體也能夠承受得起,不如出去賺點錢。于是,我和李某到外地做起了販賣服裝生意。在販賣服裝生意的過程中,單位發現我在從事第二職業,遂停止了我的病假休息,通知我回廠上班,我以患病為由拒絕上班。單位遂派人將我送到某醫院檢查,診斷結果為“均正!。于是,單位書面通知我在15天之內回廠上班,并提醒若不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上班,將以連續曠工超過15天為由,將我除名。
請問:在病假期間可以從事第二職業嗎?
就上述咨詢,本報政策咨詢室特邀請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劉東律師解答如下:
根據勞動部等五部發勞險字〔1992〕14號文規定:“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藥費,并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約職工的規定處理。”張某憑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經廠方批準后休假,本是他的權利,但他利用休假從事有收入的活動,形成新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自然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單位合理合法安排你回去工作,若你無理拒絕,造成曠工事實,單位對其除名當然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職工獲得勞動報酬是以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為條件的。張某既然休病假,領取了病假工資,就應當接受治療,安心在家休養,身體恢復健康后,就應立即回單位上班。而張某卻利用病休假期,一方面與另外的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另一方面以養病為借口在單位領取病假工資,這是只顧個人利益而損害單位利益的做法。在單位體制轉軌的過程中,企業富余人員下崗期間在領取生活費的同時從事其他有報酬的勞動,這種情況是政策允許的,與張某以養病為借口不回公司上班而從事第二職業是兩回事,張某的行為是違背法律規定的,不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