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4-20 14: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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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地稅局根據去年深圳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數據,決定提高兩項征免個稅扣除標準——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額上限的計算基數調高至13921元,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標準調至167052元。
根據國家財稅部門的相關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據深圳市統計局數據,去年深圳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5684元,增長10.4%.市地稅局據此將該項稅費的免稅標準由151368元調整提高至167052元(55684×3)。該局補充,超過的部分,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計稅,即所得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根據國家財稅部門的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個人扣除部分和單位補繳部分,均不能超過個人工資所得的12%,計算住房公積金可以不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而是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深圳地稅局介紹,去年深圳職工月平均工資已漲至4640.33元,按照上述相關規定,今年深圳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額上限的計算基數,由12614元調高至13921元(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4640.33元×3)。該決定自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即納稅人4月份實際取得的所得,在5月份申報時適用)。
該局提醒,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