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11-27 14: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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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海殘疾人將在接受教育和勞動就業等方面享有更多政策傾斜。
修訂草案審議期間,多位委員曾提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在安排殘疾人就業上發揮表率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化賓坦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安排殘疾人就業上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有利于帶動其他用人單位更加積極地安排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辦法(修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提供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依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招錄殘疾人;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其他崗位,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林化賓介紹,殘疾人應當獲得平等、有效的法律保護,因此,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還充分采納委員建議,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殘疾人”新增入法。
《辦法(修訂)》規定,普通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就讀;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學校應當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和少年隨班就讀;草案特別提到,教育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勵普通高中、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創造條件,擴大招收殘疾學生的專業和規模。
對于義務教育年齡段內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辦法明確規定教育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學籍管理制度,為重度殘疾兒童提供“送教上門”服務也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
普通高級中學、高等學校對具備學習能力且生活能夠自理、達到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辦法明確規定:“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