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02 15: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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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師范大學三年級的小吳暑假前應聘到南京玄武區一家傳媒公司做文員。剛進公司時,老板口頭答應給予每月600元工資。忙乎了近兩個月,8月30日小吳向公司詢問工資一事,公司卻稱從未答應付工資的事。由于沒有任何證據,小吳只能啞巴吃黃連,默然離開。
據南京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科長戴登凱介紹,由于實習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目前仍在學校,單位無法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加上用人單位缺乏保障實習生合法權益的意識,雖然暑期實習生越來越多,但真正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協議的寥寥無幾。學生還不是職業人,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實習期間大學生在與用人單位交涉時往往處于劣勢。
為保障實習生的合法權益,我省曾出臺規范企業接納在校學生實習的相關文件,明確要求企業接納在校學生實習時,應及時與實習學生所在的學校簽訂實習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實習協議的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一式兩份,企業與學校各執一份。如果出現企業擅自使用在校學生、不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省勞動監察部門提醒大學生,今后假期實習包括打短工,一定要學會自我保護。首先在選擇實習單位時要慎重,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并主動與之簽訂明確的實習協議。其次,看清協議條款是否明確合法,一定要認真核查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是否明確了崗位與薪酬等。另外,實習生簽協議時要注意完整履行手續,要簽名并注明時間;用人單位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時間,不能用個人簽字代替單位公章。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協議中應詳細表述當事人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后應負的責任,還應寫明當事人違約后通過何種方式、途徑來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