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4 15: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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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小陳在郊區一家私企工作,屬于技術工人。工作雖然辛苦,但待遇還可以,所以他一干就是6年多。前一陣子,他老家蓋房子,需要他回去幫忙,于是他向老板提出請事假1個月。老板說,準假可以,但一定要按時返回。老板生怕小陳有變,非要他作個書面承諾,即一旦不按時返回或辭職不干了,企業有權扣掉將在下個月發放的季度獎和加班工資等各項報酬2000余元。小陳怕老板不準假,沒多加考慮就簽了字。但回去之后,發現1個月時間根本不夠用,于是小陳打電話向老板提出再續假1個月。此時老板有點不悅,說反正有約在先,你自己看著辦吧!
小陳想,反正電話里請過假了,老板也沒有拒絕,還說讓他自己看著辦,那就再延長1個月。2個月一到,小陳準時出現在廠子里。但老鄉告訴他,這個月發獎金什么的他一分錢也沒有。小陳這時才猛然想起書面承諾之事,他趕緊到財務部打聽,結果財務明確告訴他,因為有約在先,這筆錢都扣了。
小陳很心疼,到底是2000多塊呢,何況他正缺錢用。但想想也沒有辦法,誰叫他超假了呢?這可是白紙黑字寫著的,超過1個月返廠企業有權扣除。但他再想想,又感到十分氣憤。
你老板也是的,同意就同意,不同意就不同意,讓我自己看著辦,現在我看著辦了,回來你又扣錢,這明擺著是設下圈套讓我鉆嘛!為此他外出咨詢,想知道有什么辦法能要回這筆錢。
但咨詢的結果,一種認為單位侵權了,可以去告;一種認為小陳沒有道理,因為書面約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企業這樣做也是為了防止職工隨意不來上班或跳槽,本意并沒有要侵權。
如何來看待這個問題呢?有關專家對此案進行了剖析。他認為,雖然小陳有一定的責任,但企業如此扣罰還是有欠公允的,這樣的附加約定應該是無效的。首先,職工的勞動報酬應該按實發放,不得任意設置條件加以克扣,否則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對此《勞動法》第50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其次,單位某種程度也是利用了其強勢地位,因為你要不答應如此扣罰就不準你假;再次,職工有擇業的權利,哪怕職工選擇辭職,企業該付的工資一分也不能少;最后,即使職工超假,那也應該對應企業的規章制度來處罰,而不是不加限制地想扣多少就是多少。
專家還認為,或許企業本意是為了防止技術人才流失或擔心職工超假耽誤工作,但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得法,一旦被告,將承擔風險。所以他還是希望企業能妥善處理該起爭議。
來源: 勞動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