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02 15: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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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半年沒簽勞動合同
2010年1月1日,小雪應聘到沈陽某醫院工作。在上崗前,醫院與小雪約定:每月工資2500元,工作滿3個月后,每月工資上調至2700元。2010年5月31日,小雪主動辭職離開醫院。但在小雪工作的5個月時間里,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醫院也未給小雪繳納社會保險。
小雪走上維權之路。2010年12月31日,沈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決醫院向小雪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l0192元;并補繳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間小雪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醫院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補繳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小雪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并給付小雪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雙倍工資l0192元。
宣判后,醫院不服,提出上訴稱:小雪因故不同意簽書面勞動合同,導致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醫院對此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市法院認為,醫院不能舉證證明小雪存在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市法院駁回醫院上訴,維持原判。
超過一月不簽合同屬違法
市法院民五庭一位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根據以上條文可以看出,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就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自小雪到醫院工作開始雙方便建立了勞動關系,醫院應當按照規定,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醫院并未與小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直至雙方勞動關系解除。醫院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